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,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除了以上必备条款,在劳动合同中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。
签劳动合同时,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,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,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,避免“阴阳”手法。
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、明显不合理的条款。对于“霸王”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