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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群内发表不实言论致他人名誉受损,是否构成侵权?
2025-09-02
来源:
微信群内发表不实言论致他人名誉受损,是否构成侵权?
作者/庞立旺律师
【案情简介】
2022年11月,王某陪同小区业主前往A公司经营的美容店接受服务。期间,王某
因此前激光祛斑效果问题与
美容师黄某
发生口角。王某认为祛斑后斑点加重,且多次沟通退款未果,黄某则否认王某在本店接受过祛斑服务。争执逐渐升级,后公安机关介入,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。
此后,王某通过其微信号在两个业主微信群(群成员分别为345人和123人)中多次发布针对黄某和A公司的侮辱性言论,并附发黄某照片;同时指责A公司“仪器不正规”“讹诈客户”“技术和产品都不灵”等。相关言论在群内广泛传播,引发其他业主询问和讨论。
A公司及黄某认为,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,导致美容店经营受损,故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。
【判决结果】
一审判决:
一、王某须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,在指定位置张贴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,向黄某及A公司赔礼道歉;
二、王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;
三、王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;
二审判决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【律师解读】
一、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。名誉权侵权须具备四个要件:损害事实、违法行为、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。
本案中,王某在人数众多的业主微信群中,多次发布针对黄某和A公司的侮辱性、贬损性言论,内容构成人身攻击和商业诋毁,且未举证证明其言论属实。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,具有违法性。
二、王某的言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?
名誉侵权的损害包括社会评价降低、精神痛苦或经济损失。A公司系在该小区内提供服务的美容经营者,王某在业主群中发布不实言论,极易引发顾客对其服务品质与商业信誉的质疑,从而导致经营损失。黄某作为美容师和股东,亦因人格侮辱遭受精神损害。微信聊天记录、证人证言及微信平台运营方提供的实名认证信息等证据,足以证明王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三、王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?
王某在明知微信群具有一定公开性和传播力的前提下,仍发布侮辱、诽谤内容,主观方面存在明显过错。其以“言论自由”作为抗辩事由不能成立,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权利,行使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即便存在消费争议,也应通过协商、投诉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,而非采取诽谤、侮辱等非法手段。
四、如何认定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?
微信群组虽属相对封闭空间,但成员数量较多、信息扩散迅速,实质上已具备公共属性。在其中发表言论,仍应遵守法律法规,尊重他人名誉权、隐私权等合法权益。本案判决明确: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损害的,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综上所述,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微信群里发言亦须谨慎负责。本案判决既维护了自然人与法人的名誉权,也体现了对网络言论环境的规范与引导,有助于营造文明、法治、健康的网络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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